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标准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