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