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遇暴雨(雪)、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未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