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本条例所称指示牌,是指除依法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外,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