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施设置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

(四)设置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