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估,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捕捞限额控制等提供决策依据。渔业、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