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水上作业要求;(二)具备捕捞作业技能,并通过渔业法规和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