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