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