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等;(二)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三)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四)野炊、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五)未经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的;(六)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七)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