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 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选址论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