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现有邮政营业场所无法满足用户用邮需求且暂时无法增设的,邮政企业应当合理设置邮政便民服务站(亭)或者自助邮政服务设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便民服务站(亭)或者自助邮政服务设施的设置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