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快递服务标准和企业的服务承诺。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形式的快递服务合同,并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显著位置,注明快递企业赔偿责任等涉及用户权益的内容。本市鼓励快递企业使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