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二十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