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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十条
已废止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各界、境内外人士以各种形式资助发展中医药事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1月1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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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