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