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六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核定、升级、降级、撤销前和定期评估时,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征询同级规划土地、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