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教育、劳动、人事、经济综合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