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有关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并销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