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师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工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工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工教育发展的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进修和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专职职工教育教师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其教育培训时间三年内可以集中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进修培训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