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康复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康复医学科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