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教育规划,统筹管理残疾人的教育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