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教育规划,统筹管理残疾人的教育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