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