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