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