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并处5—10元的罚款:(一)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的;(二)随地便溺、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三)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