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辖区宗教事务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寺院及教职人员档案;
(二)对涉及寺院和佛教活动点设立、合并、变更、终止、重建、维修、开放以及活佛转世等事项依照权限逐级审查、申报、批准;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四)协调解决寺院内部矛盾纠纷;
(五)依法对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对寺院的捐赠财物、援建项目等进行审批、监督;
(六)支持和保障佛教协会工作,指导佛教协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