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可以通过招投标、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