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性抽查验收。
市(州)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单项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准备。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报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发挥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