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批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控制指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