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申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要求;(二)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推广能力和技术依托单位;(三)推广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