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申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要求;

(二)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推广能力和技术依托单位;

(三)推广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