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列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二)拟实施项目所属地区有可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和可依托的骨干灌排工程;(三)拟开发治理的土地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集中连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四)拟开发治理的地区属非地质灾害区。以梯田建设为主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三)项条件即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