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提交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受理后应当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立项或者报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审批立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