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废止省、市(州)和开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