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供销合作社、农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