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草山权属发生争议时,有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裁决的,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将各自的依据和解决方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一)户与户之间、户与社之间、社与社之间的草山争议,由村民委员会调处;

(二)村与村之间的草山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三)乡与乡、乡与县属单位之间的草山争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处理。

草山使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应脱离接触,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事态,破坏草山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