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山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山。

畜牧部门的监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草山管理。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