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温泉是指含有一定热量的地下水。温泉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温泉。勘查、开采、取用、经营温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温泉的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不得将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用作抵押。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