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家畜及家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家畜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