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家畜产品流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家畜产品,应当经检疫、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