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染疫(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畜。染疫(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