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第六十条有效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从事渣土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