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