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