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城市景观灯光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