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不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足或不合格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需开垦耕地的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