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信息管理及监测,并定期发布土地信息。土地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等级以及基准地价、地价标准、土地供应计划、已批准建设用地、土地储备及招标拍卖、土地市场交易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信息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