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等地价标准。

地价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土地的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地价标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