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