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开垦耕地不足或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